工伤期间被公司解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的赔偿金,同时有权根据伤残等级,依法得到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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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员工管理办法》经过全体职工讨论和公示,其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刘某也不例外。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虽然对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有特殊保护规定, 但它们强调的是不得以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理由,解聘女职工。用人单位有其他合法理由,照样可以行使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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