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经营性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水利单位投资形成的资产;2.水利单位运用水利国有资产及在经营中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水利单位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收益形成的资产;3.水利单位用借款或借款性集资等筹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4.由水利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兴办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兴办的水利单位,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5.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6.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利润形成的资产;7.水利单位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的财产(不包括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单位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8.用水利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9.交由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凡未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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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具有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使用目的的服务性,补偿、扩充的资金来源的非直接性等特征。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社会管理部门占有的资产,社会公益福利占有的资产,企业服务部门占有的资产。国有老企业不直接参加或服务于生产经营的资产(包括未房改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幼儿园、学校、招待所等纯福利设施)也属于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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