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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相应的能证明仲裁请求的证据材料。 2、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3、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4、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可以参加劳动仲裁的人员: 1、规定了当事人。 2、规定了第三人。 3、规定了代理人。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具体如下: (1)劳动仲裁申请书,一般一式两份,若被申请人为多数,则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则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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