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公开披露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并依法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方案;(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确定的,上市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发行对象拟认购优先股的数量、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以及其他必要条款。认购合同应当约定发行对象不得以竞价方式参与认购,且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三)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尚未确定的,决议应包括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发行数量或数量区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按照前款第(二)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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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优先权的条件是在国外第一次申请专利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条件是: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发生; 2、通过重组、和解等途径不能解决; 3、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散公司; 4、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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