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发给你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以上规定,包括值班费、加班费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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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者的工资包括的部分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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