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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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程序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提供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等相关的资料。若是审核通过的,则发放许可证。
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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