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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解读

2022-11-06 10: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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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6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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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刑诉法第82条:可以先行刑事拘留的情形有: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3.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4.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5.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对于有下列情况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有权先拘留:第一个就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第二个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第三个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第四个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第五个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第六个是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第七个是有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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