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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范围有哪些

2023-06-09 17: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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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09 回复

专业分析:

随着《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施行(2015年2月4日),该问题得到了统一。《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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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约定的管辖地点为准。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成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不动产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所在地法院以外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的条款无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专属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于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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