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货物运输合同是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佳证据,也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直接依据。但是在现实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为了交易简便,往往不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而由承运人直接向托运人出具货物运单。这就容易造成严重隐患:一方面,没有书面货物运输合同就没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佳证据,在双方发生争议时难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另一方面,虽然实践中货物运单可以作为运输合同,但其效力弱于书面运输合同,而且运单一般被法院认定为承运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从而不利于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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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是: 1、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 2、合同形式的特殊性,属于要式合同; 3、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 4、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1、托运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包装运输货物。 (2)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运输货物 货物运输合同 (3)交付运输费用。 2、承运人的义务 (1)检查运输货物及其包装。 (2)按合同约定将运输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3、收货人的义务 (1)领取运输货物。 (2)检验运输货物。 (3)支付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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