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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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1、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 2、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3、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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