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我国境内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此外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多生育子女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虽然职工是在怀孕期内,但若属于多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行国家政策及我省条例,主要是对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正式员工。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反本条例多生育子女的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针对小王这样的合同工及其他企业人员,一旦有人举报其二胎怀孕,且计生部门跟踪到其的确违反政策生育了二胎,主要是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其他处分。但从另一方面,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等规定,封竞妍说,他们也考虑过了,且咨询过同行,但都没有遇到过这类情况,不知道相关法律出现冲突时如何应用,因此他们只好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这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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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顺延至该情形消失。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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