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证据还无法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很难离,另外双方都是军人的话,离婚注意管辖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二种情况是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种情况是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与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第四种情况是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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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程序:起草起诉书;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诉和证据;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送交对方;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传票;开庭:双方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代理;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出判决。
有3种方法。如下:1、配偶是非文职军人,自己不是军人的,那么可以到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的,那么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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