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双方机动车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责任划分的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交警是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对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我们的理解是应限定为非机动车、行人有重大过失的,才能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的过失是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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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对方有以下行为的,对方负全责,相应的己方就无责任: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等。
交通事故中,如双方均为机动车的,无责任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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