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进站乘车。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三)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四)允许超载车辆出站;(五)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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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超载的处罚规定如下: 1、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扣6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越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一次扣3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越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一次扣6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越核定人数100%以上的,一次扣12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客车、校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下的,处300元罚款,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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