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工作规范》规定 1、在押人员家属寄(送)的物品,应填写《接收财物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交在押人员签收,一联交送物人(对寄来的物品,此联存查)。食品一律不收。 2、接收物品应注意事项。收物时,清点物品和登记应当面进行;物品的名称、特征和规格应登记准确、详细;在押人员或送物人核对无误后应签字捺印,经办民警应在表格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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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并不是监狱,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两个场所的设置意义也是不一样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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