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见公司法第26-29条。2、丁对公司补足差额,设立时的股东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见公司法第31条。3、能够。因为房屋产权没有转移到红光公司,则甲没有实际出资。4、不符合。见公司法第149条。(特有义务)5、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见公司法第条。6、合同有效。见公司法第31条。7、红光公司先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其他股东责任承担见最高院94年批复,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20条。(附: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的其他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8、见公司法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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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分红,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分红给各股东。 如果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不分红的,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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