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低保的标准是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因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各地的具体标准不一。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残疾人要想享受低保,也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经过相关调查、民主评议后,乡镇政府(街道办)进行审核、公示,然后报县民政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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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申请低保的条件: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或者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
主要是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户主可以依法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证明收入水平的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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