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因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调解意见,属于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该调解意见的起诉。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失地村民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先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当然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承包经营权的,失地村民可以提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并可因其损失而要求行政赔偿。失地村民直接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裁定驳回起诉。可起诉要求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无限期征占时,也可要求地上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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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是写明承包方、发包方的身份信息;说明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各方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双方当事人的判决情况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应具体写明: 1、原告、被告双方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 2、案由和诉讼请求; 3、事实及理由; 4、本案诉讼费的承担; 5、起诉人签字以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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