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 (3)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4)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5)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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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分子,其应当被追究的刑事责任规定包括:构成本罪的,一般会被追究应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责;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应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责;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其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责。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处罚方式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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