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证办理程序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省户籍公民,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一)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二)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女子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三)符合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夫妻双方为本省户籍公民,符合《独生子女证》领证条件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妇双方或一方有单位的,由单位盖章,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签章,乡(镇)计生办盖章,到县级计划生育局办理。 独生子女证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1、户籍证明和复印件; 2、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和复印件; 4、办理独生子女证申请表; 5、子女的户籍证明和复印件; 6、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和复印件; 7、节育证明和复印件。 8、子女的一寸照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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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至其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 2、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原件至男女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村、居委会)初审并加具意见; 3、申请人持社区工作站加具意见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证; 4、经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发放条件,材料齐全无误的,即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本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登记,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至其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 2、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原件至男女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村、居委会)初审并加具意见; 3、申请人持社区工作站加具意见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证; 4、经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发放条件,材料齐全无误的,即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本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登记,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5、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材料矛盾或存疑的,街道计生部门、社区工作站可以开展调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发放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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