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合伙生意难做,确实是这样啊。 不要急。 个体户仅是个工商登记字号,方便对外经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是实际上是你们两个合伙。合伙就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盈亏。退伙可以,但要考虑退伙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散伙也可以,但要处理好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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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两个或合伙人一起创立合伙企业做生意,需要签订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除此之外,设立合伙企业,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合伙人需为二人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合伙企业需要有认缴又或者是实际出资。
两个人合伙做生意的合同需要包含以下事项:合伙企业的名字和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两个人的姓名和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支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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