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保修一般没有太大的法律纠纷,但是在建筑领域一些业主通过保修来恶意拖欠或扣留施工企业的保修金。对此,建筑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法律措施:1、保修期限应当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保修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即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3、保修金比例原则上约定不超过总价5%;4、保修期满后应当及时要求发包人返还保修金,必要时可参照工程欠款要求支付本金及利息;5、对于发包人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过错导致建筑质量问题的,施工人应当免责。当然本着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希望我的答复能够帮助您,您也可以和我电话联系,或者到我的博客查阅有关法律资料,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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