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形,还应该包括乙方遭遇不可抗拒的非自然灾害的情况。2、“乙方进场施工后因场地因素所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提供的施工场地及现场的施工条件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是相互矛盾的。 3、“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或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是违法《安全生产法》的,是无效条款,也是不平等条款。4、“合同一方未经另外一方同意而终止执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终止方承担。”是无效条款,也是不平等条款。因为只要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是不必征得另一方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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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主体不适格 (二)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建设施工合同
可以,但要在特定条件下。 1、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5、工程质量鉴定; 6、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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