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即临时扣留羁押,是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又称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其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对符合法定条件,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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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拘留时间的计算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也就是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 期间的届满是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即使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也不得做任何延长。并且最长的刑事拘留时间为37天。
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刑事拘留指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的过程中,对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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