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如实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配偶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离婚时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 离婚时,受害方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这是为了维护我国新型的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向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失费赔偿需要一些法定的情形。 二、离婚时可以要精神损失费的情形 只有在婚姻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受害方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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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一方可以要求离婚赔偿精神损失费,但必须是一方有过错行为,这时可以要求赔偿。有过错的行为包括一方重婚的;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一方有家庭暴力的;一方虐待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等。
离婚出轨精神损失费可以索赔十万。但法院不是一定会支持。因为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限定额度,且该赔偿费用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其承担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后,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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