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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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借款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有:双方可以先行私下协商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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