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债务人可以起诉的法院: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下落不明,债权人欲通过诉讼追讨欠款,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受理诉讼后,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据充分的,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如果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如果是在审理过程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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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找不到可以去法院起诉,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准备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注意原告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话,债权人是可以主张债权的,可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使找不到债务人,但是债权人能明确提供此人的准确信息,姓名、户籍等相关资料,仍然是可以在法院立案起诉的。在找不到被告的情况,法院会公告送达传票、公告后仍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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