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叁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塬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塬办公用房腾煺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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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地的公章管理办法不一样,要根据具体文件确定。通常情况下,印章由指定印章专管员进行保管和使用,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使用印章时一律办理用印登记,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须将用章情况按要求填写好,以便索查。对办公室核稿、中心领导签发、制度、总结、计划等,打印后印章专管员可直接盖章;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盖章。因公出差、联系业务、参加、会议等需开具证明、介绍信的,经领导批准方可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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