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说明一点,没有任何规定,当事人在办理复婚登记的时候必须出示离婚证,但是其必须出示无配偶的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其次,如果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必须出示离婚证,且其离婚证已经丢失或者破损,那么当事人可补办离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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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丢失补办需要以下手续:1、申请:双方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亲自递交上述手续;3、审查:审查核实上述资料;4、登记:双方书写声明,签名,填写《补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5、发证。
离婚证丢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补领,补领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内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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