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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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抗税罪,作了以下立案规定: 1、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包括聚众抗拒缴纳税款,威胁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采用暴力行为等方式; 2、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我国《刑法》关于包庇罪的立案规定是: 1、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务的; 2、行为人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3、此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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