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里的犯人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办假释。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假释期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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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假释: (一)法定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为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同时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 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在监狱,办理假释的程序如下: 1、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3、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4、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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