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带薪年休假只与工作年限有关,与社保缴纳无关。在公司工作满10年,可以休息10天带薪年休假,到新单位后不能直接休息10天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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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年假不休可以留到第二年再休。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休年假,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假不休可以留到第二年再休。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假的,未休的年假可以留到第二年再休。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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