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无正当稳定收入、不执行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决议、违反管理规约不履行业主义务以及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不具备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可以按照委员人数的40%配备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时,由候补委员递补。候补委员全部递补为委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补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任职期限届满或者书面提出辞职的。(二)房屋权属变更,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四)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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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区住宅主管部门,他们接到通知后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通过召开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组织,业主委员会不是特别法人,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业主委员会在成立起来以后,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原因如下: 1、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 3、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 4、对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有占有支配权。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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