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待遇问题: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第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的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为落实法律、法规,江苏省颁布了《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根据〈〈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医疗费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2006年的〈〈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高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标准。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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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待遇有单位不得辞退。不能适应原劳动,单位减少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月以上,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工作时间安排休息时间。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计入工作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江苏哺乳假多长时间的具体情况如下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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