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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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2、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3、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签订房产合同有三个注意事项,主要如下:购买商品房时,先了解并查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己拟购买的房屋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所载的房屋幢号范围内;购房者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中的购房人,应与商品房买卖契约中购房人一致;购房者了解开发企业所销售的商品房,是否存在土地抵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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