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09国庆中秋加班补偿标准如下: 按照《劳动法》第44条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企业可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五一”的7天假日为例:如果一个企业规定月加班工资基数为2000元,则职工的日加班工资基数为:2000(元)÷21.75(天)=91.95(元)。虽然“五一”有7天假,但是法定假日只有3天(5月1日、5月2日、5月3日),其他4天为休息日,如果不能补休,则应按加班工资基数的200%计算。如果一名职工这7天都加班,加班工资总额应为:91.95(元)×300%×3(天)+91.95(元)×200%×4(天)。 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具体参见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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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加班费的计算是按不低于工资的300%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庆中秋加班3倍工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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