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市区和县(市)城区的街道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电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二)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人力车、畜力车等。本条例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道路上设置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和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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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行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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