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原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四)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五)进行调解的基本情况;(六)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和调解结果;(七)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行调解书的义务;(八)日期。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调解书。
针对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调解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申请调解的目的、要求;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所依法收集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签名、盖章等内容。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