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提请收监执行,由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服刑监所提出建议书。区县司法局向人民法院或者服刑监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包括:收监执行建议书二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决定书,原一、二审刑事裁判书,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提议收监执行审核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或有其他收监执行情形、脱逃及其起止日期证明;社区矫正人员综合表现材料等。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收监执行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审批或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决定结果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送达区县司法局。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自行收监执行的,应当在对罪犯收监当日将收监决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批准、决定机关的决定书或通知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对因受到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处理被批准、决定收监执行的,批准、决定机关还应分别送达办理该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公安机关和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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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二、法院受理。 三、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五、采取强制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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