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组织卖淫罪,要划清该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果数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卖淫,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对其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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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认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建立了卖淫组织; 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 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等等。
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 容留卖淫罪的认定: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体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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