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捕不超过七天,最多可以延长三十日。检察机关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被刑事拘留羁押的期限最长是三十七日。 附:《刑诉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深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统一电话丁律师。当地力量。团队多名律师曾深圳本地公检法经历是一支专业扎实、业务精湛、拥有丰富社会资源的律师团队。(限深圳周边)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可引荐本人刑事辩护指导老师亲自辩护,他是全国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最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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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最长为七个月。批捕前最长拘留37天,逮捕后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案情复杂的可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再延长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在前述期限仍不能结案的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被刑事拘留的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是会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这个时间是可以延长1到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这个时间是可以延长到30日,然后检察院是需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因此刑事拘留最长的期限是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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