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退休满足要求: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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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正常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省部级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残疾人可以提早退休,需要达到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等条件。
“十四五”时期要全面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男女退休年龄先统一到60岁,并形成“小步渐进”的阶梯式延迟退休方案,将65岁作为目标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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