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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约定

2022-06-26 07: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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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6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该约定含义为,如果因为被担保人(财产保全申请人)因诉讼保全问题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由于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以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申请人提供的是保证人,因此保证人与申请人共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希望为您提供的法律服务给您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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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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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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