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nn【2】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n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n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n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n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n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n【3】抗美援朝的军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n可以申请低保,这个申请,民政局会优先审批。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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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
抗美援朝家属补助标准: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发给优待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革命伤残军人(含其他革命伤残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抚恤、补助标准按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等对象,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优待,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家属及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实行社会(县级或镇级)统筹,每年兑现一次,年底发给。凭《义务兵家属优待证》和《优抚对象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在职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单位发给。义务兵在部队立三等功以上者,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各县(市、区)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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