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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具体处理则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有可能有所差别。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将根据双方住房情况或登记情况,依照照顾子女或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将产权判归一方所有,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付相应的房屋价格的补偿。离婚时,夫妻双方也可就共同房产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另外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但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如何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屋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予以支持,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无房屋一方租赁房屋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的一方可以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夫妻房产分割的处理: 1、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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