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应该是十级伤残。 “j)十级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996年3月14日劳动部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 j)十级 1)颅骨缺损9 ̄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 ̄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8|8 19)牙齿除---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8|8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 ̄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上述,工伤鉴定需要专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才具有法律效力,建议你们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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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中指骨折达到工伤十级伤残的标准。会赔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如果鉴定结果构成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可以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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