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7月27日《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的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第3540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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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刑罚这样执行: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1、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对于管制刑罚的执行,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 2、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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