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行为成立条件:(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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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不描述谁属于诽谤吗诽谤案一般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具有以下几种情形在立案中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综上,不描述具体是谁但是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依然可以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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