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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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离婚财产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遵循下列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离婚后子女的分配: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财产的分配:夫妻通过协议方式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法院判决,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法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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