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根据以上规定,无证驾驶要处以罚款并处十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具体拘留期限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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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无证驾驶汽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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